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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_诛绝例第九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右复封

九年,晋侯诡诸卒。注:不书葬者,杀世子。〔案:襄二十六年,宋公杀其世子痤。注:痤有罪,故平公书葬。〕

僖三十年:公子遂如京师,遂如晋。传:大夫无遂事。其言遂,公不得为政尔。注:当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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